馬光遠:今天我們關注的是5月8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就是關于十大品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是08年8月1號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
我國的反壟斷法從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經濟憲法”的法律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里面只有一條,就是50條里邊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損失。但是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要求壟斷企業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任何具體的程序性的規定。
反壟斷審判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都是專業性非常強的領域。一方面是要明確在實體和程序方面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本身在審判反壟斷民事訴訟方面有一定的司法實踐。但是從目前的現狀來看,一方面我們現有的關于反壟斷民事訴訟的規定和原則很抽象,沒有具體的規定。另一方面我國的法院缺乏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實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截止2001年底,全國地方法院總共受理的壟斷民事案件只有可憐的61件,把這61件案子如果平均到全國每個省去,也就是說三年以來每一個省受理的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案件不到兩起,這跟我們現在民眾對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的抱怨形成了一個鮮明的反差。反壟斷民事案件在國外一般都是民事級別的案件,非常引人關注;但是在中國已經審理完畢的53件案件,很難說出有哪一件案件比較引人關注。
一方面要怎么樣加強立法,完善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如何要完善反壟斷審判的經驗,為我國的反壟斷民事訴訟、法制建設推動基本立法實踐,所以現在的司法解釋就成了非常及時的規定。從目前出臺的司法解釋來看,最起碼有兩個非常明顯的亮點。第一個是在指導思想上是鼓勵和方便當事人訴訟,也就是說降低了反壟斷民事訴訟的門檻,沒有在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前面加一個前置牽制程序,以行政執法程序作為前置情緒,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