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作出修改,刪除“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準募集的基金,十大品牌基金合同已經生效”條款,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
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作出如此修改并不令人意外。畢竟自郭樹清出任證監會主席以來,證監會就在通過各種渠道積極為股市引入資金尤其是長期資金。而通過放松對基金產品申報數量的限制,允許基金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證監會鼓勵基金公司多發新基金意圖明顯。盡管在過去的兩年,投資基金的發行甚是火爆,其中2010年發行新基金145只,2011年發行新基金212只,屢屢創出新基金年報發行數量新高,但“征求意見稿”仍然表示,“過去這種嚴格審核的工作思路不但限制了基金產品的發行數量,也不利于創造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顯而易見,證監會并不滿足于過去兩年新基金的發行。
在證監會多方引資入市的背景下,證監會希望新基金發行更上一層樓的心情是不難理解的。不過,就投資基金的發展來說,現在應該是告別粗放式發展階段的時候了。基金業的發展,不能只是片面追求新基金發行的數量,或基金發行的規模,而更應追求基金發展的質量,提高基金的理財能力,使投資基金不僅要做大更要做強。
實際上,就目前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來說,繼續保持這種粗放式的發展模式是難以為繼了。一個明顯的事實是,盡管最近幾年來新基金的發行數量節節攀升,但基金發行總體面臨著只增數量不增規模的困境。就基金規模而言,2007年末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就達到3.27萬億元,但到去年末,基金資產的規模降到了2.17萬億元。基金資產的總規模最近幾年處于逐年下降的狀態。基金發行無非是原有的基金持有人贖回老基金,再來申購新基金。而申購的數量甚至不如贖回的數量多。所以,即便證監會有意鼓勵基金公司發行更多的新基金,但也不能保證基金規模會因此而增加。
所以,基金業這種粗放式發展的模式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畢竟這種發展是建立在對基金持有人利益損害的基金上的。如今在基金持有人已經明顯意識到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這種粗放式發展只能成為基金業發展的制約因素。
所以,就新基金的發行來說,不應該只是一味地為基金公司松綁,而更應該實行“定向寬松”政策。一是理財水平高的基金公司可以多發新基金,但理財水平差的基金公司,甚至跑不贏大盤的基金公司,新基金發行應從嚴控制,甚至嚴禁發行新基金。二是不能妥善解決基金公司與基金持有人利益關系的基金公司,新基金發行應從嚴控制,相反,二者利益密切掛鉤的基金公司,新基金發行可適當寬松。三是有基金經理一拖二以上的,或基金經理任職不滿五年即一拖二及以上的基金公司,要嚴禁新基金發行。總之,新基金的發行,必須考慮到基金公司的理財水平,以及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象過去這種片面追求基金發行規模的粗放式發展模式不應該繼續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