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的陳琳最期待的,是能和老公拍一回婚紗照,成為照片里的“最美新娘”。去年,她應中國十大婚紗影樓品牌之邀參加了2011年榮昌“金夫人”杯“最美新娘”的評選大賽,并成功摘冠。但她卻一點高興不起來,因為她為了這個頭銜花了8萬元。感覺不值的她想找影樓把錢要回來,但協商無果。一紙訴狀將榮昌金夫人影樓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其8萬元本金和利息。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獨家從重慶市榮昌縣法院獲悉,該院已對此案進行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陳琳敗訴。
為當“最美新娘”她充值8萬元
2011年9月,曾在金夫人婚紗影樓拍過藝術照并留下了聯系方式的陳琳接到影樓打來的電話,稱該影樓正舉辦“最美新娘”評選大賽,一等獎可獲得港澳游等價值1萬多元的獎品。
幾天后,陳琳去影樓報名時看到,影樓工作人員在影樓門店外搭了臺,讓市民來投票。幾天后,陳琳又接到一個名叫李小亞的工作人員的電話,說她已進入100強,但是她的票數還很低,要拿冠軍還需要增加票數,可通過充值參加理財計劃的方式增加票數。
10月21日,心動的陳琳用自己的銀行卡在這家門店刷了1萬元。“名次果然上升很多。越進入前面,就越想拿冠軍。”陳琳說,10月29日和30日,她又在工作人員的暗示下分別刷了2萬元和5萬元,“最后的1萬元還是透支信用卡支付的”。這之后,就沒人再充值了,后來陳琳便接到通知說她成功當選為“最美新娘”了。
感覺不值想索回充值款
頒獎典禮那天,陳琳站上了頒獎臺,戴上了金夫人“最美新娘”的桂冠,還領取了冠軍獎杯、港澳游等獎品。但她卻一點也興奮不起來,“拿這些東西有什么用呢?我花了整整8萬元啊,這可是我和丈夫攢了幾年準備裝修新房用的,感覺好像有點不值呢。”
據陳琳介紹,活動結束當庭,主辦方與她簽了一份《理財計劃書》,上面寫明:甲方為該知名婚紗攝影,乙方為陳琳,影樓為答謝老客戶制定預付金額返還計劃,充值3萬元以上贈送增值金30%,陳琳的8萬元本金加上增值金共可以享受影樓提供的價值10.4萬元的服務,她也可以介紹朋友在此消費,消費多少就返還多少現金給陳琳,上限是10.4萬元。“工作人員說這個錢可通過介紹親朋好友去消費現金返還”,陳琳告訴記者,工作人員還口頭承諾將幫助她介紹客戶去消費,每月至少能返還她幾千元。
陳琳估摸著如每月返還幾千元,1年多就能收回本金,還能獲得30%的增值金。然而,事情未能如陳琳想象的那樣發展。去年11月,陳琳費了很多勁才介紹了1個好友去消費了200元,影樓按照書面約定返給她200元。陳琳急了,“照這個速度,我什么時候才能把這8萬元本金要回來呢?”陳琳覺得,想要回這個錢比登天還難。
2011年11月,陳琳與該影樓協商,要求退還本金及利息,沒有結果。同年12月,陳琳將影樓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簽訂的《理財計劃書》無效,返還本金和利息。
告上法庭法院判其敗訴
榮昌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陳佳的代理律師說,榮昌金夫人影樓的行為及簽訂的《理財計劃書》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強制性規定,并且違反了《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通知》,是一種非法集資行為。
榮昌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理財計劃書》,約定了原告向被告預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后,原告在預付費的基礎上享受一定的增值服務,該合同名為理財合同,其實質應為服務合同。該合同系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行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陳佳代理律師援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系管理性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依據該條法律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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